军人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
①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执行外交任务或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的军人子女(涉及的特定地区和岗位须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有子女后曾在特定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中考时可以按照拟录取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降低10%择优录取。
②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病故军人的子女,获得中央军委表彰(含中央军委机关十五部门、原四总部中,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表彰)和省级及以上军地联合表彰等军人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拟录取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降低5%择优录取。
③现役军人子女。在莆田就学的驻莆现役军人子女,中考加分政策调整为:2021年加12分,2022年加10分,2023年加8分,2024年加6分,2025年加4分,2026年起取消加分政策。
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精神参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公安民警子女考生: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中考,中考时可以按照拟录取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降低5%择优录取。
1.应届初中毕业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照顾34分并计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总成绩:烈士子女(含烈士未成年弟妹);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的现役军人子女,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烈士的子女。
应届初中毕业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照顾24分并计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总成绩:作战部队(专指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或有局部战争发生时参与作战的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民警的子女;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
应届初中毕业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照顾12分并计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总成绩:现役军人子女(非第1条、2条中所列现役军人子女);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
2.按照《关于建立全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鲁应急发〔2019〕40号)有关要求,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照现役军人子女优待办法给予加分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