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2)万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3)国法大全:查士丁尼皇帝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
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自然法思想中认为人人都是平等的,人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应有一份应得的权利,这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这种源于自然法的“权利”和“平等”观念,对于英法等国的革命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