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前者如各项政治和社会的自由权利、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后者如财产权等。
2、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
3、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派生权或称救济权。原权指基于法律规范之确认,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权利,又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等;派生权指由于他人侵害原权利而发生的法律权利,也称第二权利,如因侵害物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以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指不依附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对财物的所有权;从权利指以主权利之存在为前提的权利,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权利的存在,如抵押权等。
1、强制权力。可拒绝或剥夺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或迫使他人做与自己本意相矛盾的事情。
2、奖赏权力。能够给予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使之感到愉快。
3、合法权力。由组织正式授予的职务和地位带来的权力。它依靠其他人内在的观念起作用,需要其他人承认这种权力的合法性而接受它。
4、参照权力。由其他渴望认同和追随品德高尚或智谋超群的人而给后者带来的权力。这种认同和追随可能是盲目的,因为后者可能并非真正品德高尚或智谋超群。
5、专家权力。由于具有某种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他人而形成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