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均可根据学校办学特色,自主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和“推荐生”,鼓励一般高中(含民办)办特色学校。办学水平突出的,可以打破区域招生限制,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确定中考招生办法,主要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操作考试科目考试结果等录取中考考生。
中考特长生录取。由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学校特色化发展需要,提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申请,经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招生比例一般不高于本校招生计划的3%,特殊情况可根据组队、组团需要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一个标准班人数,具体招生办法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录取时,以市划定录取最低控制线,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应维度为A等级的报名中考考生中,按专业测试成绩高低择优录取。
中考推荐生录取。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本校特色建设需要,自主招收“推荐生”。中考招生比例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3%。中考推荐生招生对象主要指在某一学科或某一方面(如科技创新、信息技术、自然科学、文学创作、英语口语)有学科潜质或特殊才能的中考考生。由中考考生自主申请,初中学校校长实名推荐,普通高中学校对推荐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提出具体要求,并考察中考考生标志性成果,提前组织面试或测试,提出推荐生录取资格名单,在达到全市划定的推荐生最低录取线的中考考生中予以破格录取。普通高中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科骨干教师以及外聘的相关专家组成的招生工作组,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招生录取办法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录取:中考指标分配办法。继续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100%指标分配到县域内初中学校(含属地市直和民办初中学校)的政策。中考指标分配总数是指该校招生计划数减去自主招生(体艺特长生和推荐生)计划数。中考指标分配办法是,按初中毕业生人数分配的基础性均衡指标占60%;依据对初中学校年度教育质量督导评估结果分配的评估性奖励指标占30%;按初中学校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主要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比例分配的倾斜指标占10%。对于需要扶持的新建初中学校或农村薄弱学校,由各县(区、市)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指标分配比例。各县(区、市)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初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督导评估,在考核“五率两看”的基础上,将中考考生家长对学校办学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县(区、市)制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中考指标生资格。指标生是指初一在就近划片或指定学校入学,在本校连续就读三年且有正式学籍的中考考生;因大病办理休学,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毕业生,因户籍迁移、工作调动等因素正常转学的中考考生,在毕业学校连续就读两年以上的毕业生,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可享受指标生资格。初中择校的中考考生不具备指标生资格。
指标生录取。为促进教育公平,继续设置指标生录取下限,以县(区、市)拟定优质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由市教育局审核确定后公布。对部分初中学校不能完成的特长生、推荐生、指标生的剩余计划统一调出,作为缺额计划,以县(区、市)为单位,根据考生志愿,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3、一般普通高中统招录取:除优质普通高中外,其他公办普通高中实行统招录取,以市划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中考考生志愿,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核准的招生计划,由生源地市级招生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录取。
为鼓励普通高中争先创优,要建立优质普通高中动态调整机制。市教育局将对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进行全面评估,对评估为优秀的普通高中将其纳入优质普通高中序列,享受指标到校政策,并列入第一批次录取范围。对现为优质普通高中,经评估不达标准的,将其退出优质普通高中序列,列入第二批次录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