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加10分;
2、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办的体育运动会获得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10分。具体项目见《关于转发〈关于确定2012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享受中考优惠政策体育竞赛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景教基字[2012]10号);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供运动成绩证书、秩序册、成绩册等原件。
3、初中阶段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展演活动获文艺、美术、书画、摄影作品一等奖的加10分,具体见省教育厅赣教体艺字[2009]41号文件。
4、烈士子女加20分,因公牺牲和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子女加10分;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加10分。
5、华侨子女、归侨及其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籍青少年、少数民族聚居乡(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少数民族考生优惠加分对象,根据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宗字〔2010〕20号)文件精神,审核确认。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加10分。
考生能同时享受几种优惠时,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种,不能累计加分。凡享受加分的考生,必须向所在县(市、区)中招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上交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经县(市、区)或市中招办主任签字认可。凡出具证明的单位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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