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烈士子女为中考考生照顾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为中考考生照顾10分录取;归侨、侨眷中考考生照顾10分录取;
2、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为中考考生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录取;
3、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为中考考生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
4、派驻各地进行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为中考考生,报考当地普通高中的可照顾10分;
5、移民搬迁后5年内,移民中考考生在中招中照顾10分;
6、少数民族中考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分录取,报考其他学校的,照顾5分录取。
军人子女中考考生加分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精神和《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执行,驻豫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加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执行。
另外,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同一中考考生如符合多项中考奖励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重复加分;同一中考考生如符合多项降分录取条件,只取其中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累计降分。并且以上各类照顾不累计计算,以照顾幅度最高的一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