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邯郸市少数民族中考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分加分录取;报考其它学校的,照顾5分加分录取。
(2)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邯郸市归侨、侨眷中考考生照顾10分加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中考加分录取。
(3)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规定,邯郸市烈士子女照顾20分加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邯郸市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加分录取。
(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邯郸市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中考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1、凡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毕业升学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邯郸市中考。报名信息采集要按照《关于修订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标准的通知》(基教考中[2014]1号)要求执行。
2、邯郸市考生报考五年制、“3+2”及其他学制中职、高职、本科衔接分段培养试点学校的邯郸市考生必须是参加当年中考的初中毕业生。
3、高中学生(含休学)不得报考。
提前批次录取是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一部分邯郸市中考招生类别、性质、专业基本相同或相近的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提前中考录取的一些邯郸市学校集中起来,在大规模招生之前进行提前录取,称作中考提前批次录取。
邯郸市提前中考单独录取院校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中考考生可参加非提前录取院校的录取。但是如果邯郸市考生已被“提前批次”的学校录取,就不能参加其他批次学校的中考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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