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检考生应当按照学校的安排,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所在区县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或大中型医院进行体检,到达体检场所后,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遵守纪律,并保持体检场所整洁、安静;受检考生不得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中考体检,一旦被校方院方发现且核实,后果自负。
2、体检时最好不要戴隐形眼镜,以免摘取困难并易损坏。凡平时戴普通眼镜的考生,体检时一定要将眼镜带来,供矫正视力用。佩戴义眼者应向体检医生讲明。不要临时点滴眼药水,以免影响裸眼视力检查。最好不要戴助听器,不要带贵重物品。若有配戴助听器者,应在听力检查前取下,以免影响听力检测结果。若有携带贵重物品者应向工作人员讲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丢失。体检前应避免做剧烈运动,以免影响血压测量结果。如有剧烈运动者,应向体检医生说明。体检学生正在吃饭。
3、体检过程中,考生不要向体检医生询问体检结果,以免影响医生的工作。如有问题,学生不得纠缠体检医生,可以通过向带队老师反映,协调解决。
1.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以及公安、政法、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2.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取消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在100单位以上,则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表面抗原阳性,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3.报考军队院校、公安政法院校考生的身体基本条件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以及《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中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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