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2022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凡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的学生均须参加中考。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不得报考普通高中。
(一)招生录取的原则和依据
1.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
2.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是:
①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包括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体育考查考试成绩、信息技术考试成绩、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成绩,满分650分;
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
③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全省实行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任何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和部门都不得自行组织招生考试。
(二)招生计划及指标分配
1.招生计划确定。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自身教育资源情况确定招生规模,逐级报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包括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分地区招生计划数)分别在学校举办地和生源地范围内公告。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凡学校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违规学校负责。
2.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省级示范性高中(衡水市第二中学和故城县高级中学除外)招生计划中的90%一次性分配到初中学校,具体分配办法由生源地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衡水中学面向衡水市市辖区招生计划中的指标分配工作由桃城区教育局负责。5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名额分配结果及分配办法一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学生升学考试报名和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经学校审查,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到招生部门报名。升学志愿必须由考生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等因素自主填报,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或指定其报考某类(个)学校,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加以限制、干预和误导,更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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