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时期佃户多的原因有很多。首先,宋朝时期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和农田开垦的增加,提高了农民的生产能力和土地利用率。这导致农田的需求增加,许多未开垦的土地被佃户租赁,使他们成为土地的管理者和耕种者。
其次,宋朝时期政府减轻了对佃户的赋税压力,实行了“租庸调”政策,降低了佃户的税负。这减轻了佃户的经济负担,使他们更有动力从事农业生产。
第三,宋朝时期经济的繁荣和市场的发展,为佃户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需求。佃户可以种植经济作物如棉花、茶叶等,以获得更高的收益。此外,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也增加了佃户的就业机会。
第四,宋朝时期土地逐渐私有化,佃户能够租赁土地进行耕种。而且,佃户通常会选择租赁离自己家庭住所较近的土地,这有利于他们更好地进行管理和耕种。
此外,佃户还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和农业技术的提高,提高自己的经济地位。他们可以通过增加耕地面积、改进种植技术和经营管理来增加产量,实现利润最大化。
最后,佃户在宋朝社会中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权益。他们可以通过地主购买土地、交换土地或买卖租赁地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虽然佃户的地位比不上地主,但他们相对于其他阶层的人来说,仍然具有一定的经济自由和社会地位。
由于租佃制是土地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制度形式,因此,尽管租佃制一直到宋代才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关于租佃制的记载,早在秦汉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就已经出现了。
在汉代,由于土地兼并,地主手中的田地越来越多,许多无地的农民或者破产的自耕农,就向地主租种土地以维持生计。由于没了土地,也就没了户口,这些佃农逐渐成为世家豪强隐庇的依附人。
依附世家豪强的佃户
《后汉书·仲长统传》记载:"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这里说的徒附的主要来源就是这些佃户,他们不能随便离开主人,不在国家的户籍上登记,妻子儿女也被迫成为徒附,除了世代遭受豪强地主的剥削和奴役。
到了魏晋魏晋时期以后,“佃农”又被称为部曲,部曲地位依然很凄惨,他们可以被当做赏赐品, 被迫害致死庄园主也一般不受惩罚。部曲的人身权利似比奴隶高不了许多。
唐朝的时候,部曲的地位依然没有太大改善。
唐律疏议记载:“自幼无归,投身衣饭,其主以奴畜之。及其成长,因娶妻,此等之人,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若此之类,名为部曲。
这说明唐代的部曲其社会身份是农奴,娶妻需要主人同意,依然没有户籍,受地主的人身束缚严重。
由上可以看出,宋朝之前的佃户,没有户籍,依附于地主并有严重的人身束缚,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受地主的剥削和奴役很重,甚至生命都得不到保障,更谈不上有什么生产积极性。所以说宋朝之前的租佃制严格意义上说只是原始的租佃现象罢了。
①消极:自耕农减退,激化社会矛盾
②积极:农民人身依附关系放松,提高生产积极性
③积极: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有利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
在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下,在农业大发展的情况下,在保护契约合同的精神影响下,宋朝的永佃制度产生了。永佃制度的产生,不是偶然,它是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的产物,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永佃制度对宋代以后国家土地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永佃制度在东南沿海地区普遍存在,并且在原来永佃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永佃”、“一田二主”、“一田多主”等发展阶段,完善了之前土地制度的缺点,更好的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应。
永佃制度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直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耕技术的提高。永佃制度使得地主和佃户之间的租赁关系发生了内部变化,白银的大量流通,又直接促进了更多的佃户开始重视经济作物的种植。
同时,永佃制度缓解了皇权统治的有限性和土地制度不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在古代中国,皇权统治的范围不可能涉及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私有地主和佃户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永佃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缓解地主和佃户之间的矛盾。
农民拥有了一定的土地,劳动积极性提高,于是越来越多的农耕工具被发明出来,农耕技术提高,生产效率自然大大提高。
最后,永佃制度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于土地和农民权益保护的意识,对于后来的统治阶级以及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都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