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资格 | 相关证明材料 | 报考地 | 备注 | |
上海市常住户籍考生 | 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 | 上海市户籍证明等 | 学籍(原毕业)学校或户籍所在区 | ||
非上海市户籍考生 | 考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 | 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上海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 1.考生父母一方《上海市居住证》和身份证、积分通知单;2.考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必要时再提供其他亲子关系证明);3.考生信息须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 | 学籍(原毕业)学校或考生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上登记地址所在区 | 今后参加高考报名按高考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
考生父母一方及考生本人持有效期内《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考生属于市人保局认定的“上海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 | 上海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上海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 1.考生父母一方及本人的身份证明;2.考生父母一方及本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上海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证明等。 | 学籍(原毕业)学校所在区 | ||
考生父母一方为上海市户籍,且考生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 | 上海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上海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往届生须取得2018年上海市中招报名资格) | 1.考生父母一方及考生本人户籍证明和关系证明(必要时提供亲子关系证明);2.考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证》(须在2016年8月31日之前办出)和出生证明等;3.若考生与上海市户籍父(或母)为继子女或养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供考生父母结婚证明或收养证明(须在2016年8月31日之前)。 | |||
考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 | 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上海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 1.考生户籍证明;2.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证明等。 | 学籍(原毕业)学校或设站单位所在区 | ||
考生父母一方为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 | 上海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上海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和市教委共同核定名单等。 | 学籍(原毕业)学校所在区 | ||
考生属在沪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 在沪台胞:1.考生本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上海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1.考生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3.上海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等。 | ||||
考生属经市政府侨办认定的上海市华侨 | 市政府侨办国内处证明等。 | ||||
考生为在沪定居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 ||||
过渡期内锁定名单的非上海市户籍学生 | 考生属大屯、梅山、鲁矿后方基地职工子女 | 后方基地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后方基地往届初中毕业生 | 锁定的名单。 | 大屯、梅山、鲁矿 | |
外籍考生 | 考生持有效签证的外国护照 | 上海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上海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 考生本人的有效签证外国护照(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页)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等(必要时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 学籍(原毕业)学校所在区 |
说明:《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须至2019年5月9日仍有效。
符合本通知报名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初中学校和各区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区招考机构”)进行核对、留档。
上海市应届初三学生报名材料核对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12月25 日。核对信息后,学生信息如需修改的,关健信息须在“基础教育学生学籍信息系统”中进行修改后对接到中考报名库,其余信息可在中考报名库中进行修改。其他符合条件的考生报名材料在网上报名成功后进行核对。
考生关健信息采集来源要求:中国大陆居民以户口本信息为准;港澳台居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信息为准;外籍学生以护照信息为准。
2019年2月25日前,各区向市特殊学生评估中心提交申请参加上海市特殊教育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随班就读应届初三残疾学生名单和材料,评估结果于2019年4月10日前反馈各区招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