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优先录取:
(一)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作战部队军人子女,予以加20分投档录取。
(二)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学年考试当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公安英模(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子女,少数民族学生,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予以加10分投档录取。
(三)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初中毕业报考户籍所在区所办高中,予以加5分投档录取。
(四)复员退伍军人,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台胞子女,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的,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以上各类考生凭相关证明资料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当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市教育局按市招考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