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但非是宪法。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所拥有的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与《王位继承法》共同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束,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
权利法案颁布的内容有:(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权利法案颁布的意义是为限制国王的权力提供的法律保障。同时确立了议会的权力。英国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国王日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权利法案》最重大的意义是: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