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察体系更加完备,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监察网络。
2.监察立法日臻成熟。
3.监察官人数大大增加,职权得到空前加强。
4.在监察方式上有所创新,突出表现为禁止“风闻奏事”和改进“巡查制度”。
5.检察官遭受的打击比任何朝代都要严重,此为明朝检察制度中的奇特现象。
6.监察官员的腐败问题极端严重,与设置监察官的目的大相径庭。
7.明朝中后期,监察官员或依附权臣,或自结朋党,参与党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时二千多年,在古代国家的政治运行中,对于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官僚权力的监察和约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可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始终与其历史局限形成二元对立,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是监察制度的性质;位高权重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结构;监察活动法律化的历史局限是传统的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