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井田制,千耦齐耘。
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一)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二)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耕者有其田(口号)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三)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
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四)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五)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1946年《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一)1950土改
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二)1953-1956 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三)1958后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四)改革开放以来
1978 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大规模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