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郡县制是在国家大一统的条件下实行的,是按地域划分;分封制是与宗法制相联系的,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第二,郡县的官吏由皇帝或朝廷任免调迁,官位概不世袭,官吏只有俸禄没有封地;分封的诸侯王位世袭,并拥有封地。
第三,郡县则是地方行政机构,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的统一;诸侯国拥有很强的地方独立性,容易发展为割据势力。
郡县制是中国古代继宗法血缘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
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国,楚武王熊通;郡制起源于秦国,秦穆公嬴任好;经过历代法家代表的改革,最终成型于秦汉时期。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发起于春秋战国时期,再经过秦始皇的改革,正式成为了秦汉以后的地方政治体制。唐乾元元年(758)年,改郡为州,州县制取代了郡县制。
郡县制下的郡守和县令都是由皇帝直接任免,从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为现代的行政区划划分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参考。
郡县制指对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类似于行政区划)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