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郡县制是在国家大一统的条件下实行的,是按地域划分;分封制是与宗法制相联系的,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第二,郡县的官吏由皇帝或朝廷任免调迁,官位概不世袭,官吏只有俸禄没有封地;分封的诸侯王位世袭,并拥有封地。
第三,郡县则是地方行政机构,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的统一;诸侯国拥有很强的地方独立性,容易发展为割据势力。
分封制,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是中国古代分封诸侯的制度。古代帝王的后裔和商的遗民以及立功的将士,让他们在地方作“诸侯”,分区管理,辅佐周王,被封的“诸侯”在“封国”内继续分封,通过这种逐级分封,下级对上级承担缴纳贡物,军事保卫,服从命令等义务。目的是为保证王室的强大,拱卫王室。对各诸侯国有效控制,加强统治。
郡县制,是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的总称。是分封制之后出现的地方管理行政制度。郡县制是在中央垂直管理地方,地方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免的流官任期制,使地方处在中央的管辖之下,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统一。标志着官僚政治取代血缘政治,是中国由贵族封建制度走向封建专制制度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