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条件:分封制与宗法制联系;郡县制在国家大一统条件下。
(2)建立基础:分封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郡县制按地域划分。
(3)官爵制度:分封制诸侯爵位世袭,并拥有封地,有很强的独立性,容易发展为割据势力。郡县制官吏由皇帝任免、调动,无封地,不世袭,唯有俸禄,只是中央政府属下的地方行政机构及其官长。
(4)历史作用:分封制很容易发展为割据势力;郡县制更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
分封制,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是中国古代分封诸侯的制度。古代帝王的后裔和商的遗民以及立功的将士,让他们在地方作“诸侯”,分区管理,辅佐周王,被封的“诸侯”在“封国”内继续分封,通过这种逐级分封,下级对上级承担缴纳贡物,军事保卫,服从命令等义务。目的是为保证王室的强大,拱卫王室。对各诸侯国有效控制,加强统治。
郡县制,是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的总称。是分封制之后出现的地方管理行政制度。
郡县制是在中央垂直管理地方,地方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免的流官任期制,使地方处在中央的管辖之下,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统一。标志着官僚政治取代血缘政治,是中国由贵族封建制度走向封建专制制度的标志。